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支持公诉

  • 来源: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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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鸦片484.34克、甲基苯丙胺1.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月26日下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王宏明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勐腊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兴胜担任审判长。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侦查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王宏明同志通过认真、细致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就本案证据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逮捕后,侦查机关未能补充到相关证据以及未能查获运输工具,经再次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王宏明同志认为本案应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王宏明同志依法履行国家公诉人职责,庄严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类举证,最终发表公诉意见。经过法庭审理,县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予以采纳,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长带头办案,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法庭支持公诉是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体现,对带动员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下一步,勐腊县检察院将不断落实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率先垂范的司法改革精神,在司法办案、法律监督工作中严格履职、规范办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