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法院审理首例 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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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案是勐腊法院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规定,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件。

2012年6月,刘某某向甘某某、杨某某借款100万元,实际到账98.4万元。2016年6月,刘某某及其家人再次向甘某某、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两次共计借款本金130万。

该案提起诉讼后,法官从刘某某及其家人提交的证据证实,2015年至2019年期间,甘某某、杨某某的贷款对象人数众多,且案件涉及的多份借款合同均为统一格式,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本院另还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甘某某、杨某某作为原告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达22件,立案标的总金额约为2433.58万元。可以认定甘某某、杨某某属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职业放贷人。本院最终认定双方于2016年6月签订的借条无效,刘某某及其家人向甘某某、杨某某返还借款128.4万元;对于甘某某、杨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刘某某前期支付的利息69.42万元已足以弥补,故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双方对本案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提醒,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借此赚取高额利息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可能因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当然,合同认定无效并不代表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偿还实际借款,只是在利息支付上不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而是按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应支持利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