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调解,息诉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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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某诉被告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告,邮寄后,本院多次拨打被告电话未果。开庭当天,本院再次拨打被告电话,终于联系到被告宋某,其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材料已收悉。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被告了解情况,在了解到被告确实差欠原告劳务费的实际情况后,案件办理人员认为案件有调解的基础,即通过电话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将各自意见转达对方,最终和解协议达成,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
信息多样化的今天,我们不能一味遵从当事人面对面的调解模式,高效便捷的处理案件,息诉止争才是司法为民所追求的基本目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准确把握信息化时代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有针对性地提供契合时代要求和发展实际的司法服务,在推进司法为民上展现新作为。
(舒玉 供稿)